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026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校园内所有区域的动火作业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动火是指在校园从事以下五类作业:
(一)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
(四)在易燃易爆场所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四条 动火作业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凡可用可不用的动火一律不动。
(二)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三)没有动火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四)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营业期间严禁动火作业。
第五条 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大小,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级动火三个级别。
(一)一级动火(高风险):在校园内火灾危险性大、影响范围广的重点区域或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
1.学生公寓、图书馆、档案馆、信息数据中心、文物建筑;
2.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仓库及周边15米范围内;
3.配电室、变电所、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重要通信机房;
4.燃气管道、调压站及阀门周边10米范围内;
5.地下、半地下空间及电缆井、管道井等隐蔽空间;
6.食堂操作间使用明火期间、校内超市仓储区;
7.油罐、油箱、油槽车及相关辅助设备;
8.节假日、夜间(22:00至次日6:00)或人员密集时段在教学区、宿舍区进行的动火作业;
9.其他经保卫处认定的高风险区域。
(二)二级动火(中风险):在具有一定火灾危险因素但不属于一级动火范围的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
1.教学楼、办公楼、体育场馆(非比赛或活动期间);
2.普通实验室(无易燃易爆物品存放)、计算机房、语音室;
3.食堂操作间(非供餐时段且已清理可燃物);
4.设备维修间、机械加工场所、校园在建工程(非危险部位);
5.变配电室外部、水泵房、空调机房;
6.其他经保卫处认定的具有中等火灾风险的区域。
(三)三级动火(低风险):在室外空旷、无明显火灾危险因素的低风险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
1.校园道路、广场、操场等露天安全场地;
2.未存放易燃物品的闲置空地;
3.远离建筑物及可燃物且安全距离符合要求的室外区域;
4.其他经保卫处认定的低风险区域。
第六条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批有效期不得超过以下时限:
1.一级动火:不超过 24 小时;
2.二级动火:不超过 72 小时(3天);
3.三级动火:不超过 120 小时(5天)。
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动火时间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动火区域、内容、环境发生任何明显变化时,原审批自动失效,须重新申请。
第七条 动火作业应当提前提交申请:
1.一级动火:至少提前3 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提交申请;
2.二级动火:至少提前2 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提交申请;
3.三级动火:至少提前1 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提交申请。
紧急抢修确需立即动火的,经保卫处消防安全科值班负责人电话同意后,可先行实施,但应在动火开始后2小时内补办书面审批手续。紧急抢修动火按一级动火管理,必须落实全部安全措施并设监护人。
第八条 申请《动火作业审批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动火作业审批表》,明确动火等级、时间、地点、内容及安全防护措施。
(二)动火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焊工证等)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证件须在有效期内。
(三)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责任书或安全承诺书。
(四)一级动火须提交详细的安全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二级动火须提交简版安全方案;三级动火仅需提交审批表及资质材料。
第九条 校园动火作业的审批权限如下:一级动火由唐岛湾校区、古镇口校区保卫处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处长负责审批;二级动火由两校区保卫处消防科室负责审批。所有级别的动火作业均须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各单位不得擅自审批或规避审批。
第十条 学校保卫处收到《动火作业审批表》后,应按以下时限安排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查验:
(一)一级动火:半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二级动火: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三级动火: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张只限一处使用,如动火区域变更,应重新审批。审批表应统一编号,由保卫处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动火作业期间,申请单位应当将审批表张贴于作业区域显著位置备查。审批同意后的《动火作业审批表》即作为动火许可证使用。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动火作业前,应当在建筑主入口、动火作业区域及周边人员密集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动火公告,明确动火等级、时间、范围、责任人及应急措施,畅通监督渠道。一级动火公告须在作业期间持续公示。
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必须设置现场监护人。监护人由申请单位或施工单位指派,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二)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
(三)会使用消防器材、防毒器材,懂急救知识;
(四)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申请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对动火监护人进行必要的安全告知和能力确认,相关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动火监护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业前确认:在动火作业开始前,逐项检查并确认安全措施已全部落实,动火人员资质已现场核验,消防器材配备到位,疏散通道畅通,并填写《动火作业监护与复核记录表》中的作业前确认部分。
(二)作业中巡查:动火作业期间,监护人应全程在场监督,并按以下频次进行现场巡查,记录巡查结果:
一级动火:每30分钟巡查一次;
二级动火:每1小时巡查一次;
三级动火:每2小时巡查一次。
巡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填写异常及处置记录。
(三)异常处置:发现以下情况时,监护人应立即责令停止动火作业,收回动火许可证,并及时报告现场负责人:
1.安全措施未落实或失效;
2.动火人员违章操作;
3.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如异味、异响、火花飞散等);
4.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危险因素。
异常排除且经现场负责人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动火作业。
(四)作业后复核:动火作业结束后,监护人应会同动火人员彻底清理现场,关闭电源、气源,消除遗留火种,并对动火点及周边区域进行复查。一级动火作业结束后,应进行至少30分钟的监护观察。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在《动火作业监护与复核记录表》中签字确认。
(五)标志佩戴:监护人在监火期间应佩戴明显标志(袖标或胸牌)。
(六)不得离岗:动火过程中监护人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许可证,暂停动火作业,待监护人返回后方可恢复。
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不少于 1 名 现场监护人。一级动火作业风险较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监护人数量。
第十五条 动火作业时必须保证动火人的三项权利:
(一)知情权:必须向用火人进行动火作业风险的安全技术交底。
(二)检查权:认真核查许可证上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拒绝权:对不符合第四条第三款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十六条 所有参与动火人员必须做到“四懂四会”:
(一)一懂火灾的危险性,会报火警;
(二)二懂火灾的预防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材;
(三)三懂火灾的扑救方法,会灭初起火灾;
(四)四懂逃生和自救知识,会引导群众疏散。
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前的可燃物清理与现场防护:
(一)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清理距离要求:
一级动火:清除作业区域周边至少15米范围内的可燃物;
二级、三级动火:清除作业区域周边至少10米范围内的可燃物。
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或隔离。动火作业点附近如有可燃气体管道、容器等设施,须使用湿麻袋、石棉板等不燃隔热材料加以覆盖保护。
(二)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一级动火至少4具4kg以上ABC干粉灭火器,二级、三级动火至少2具。同时应保障消防用水,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并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安全标识。
第十八条 受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临时用电作业时,严禁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
(二)必须强制通风,并使用可燃气体报警仪进行持续监测,确保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10%。
(三)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高处动火作业
高处动火作业除遵守第十六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动火前应将下方及周围的可燃物移至安全地点;无法移动的,应设置接火盆或防火布,防止火花、熔热金属飞溅。
(二)动火结束后,应及时清理落下的熔热金属及焊渣,消除火种,确认无复燃隐患后方可离场。
第二十条 动火作业与其他作业的时序及隔离要求:
(一)动火作业应与油漆、喷漆、木工以及其他易燃操作作业进行有效隔离:
一级动火:严禁在动火区域同时进行上述作业;
二级动火:应与上述作业错时进行;
三级动火:应与上述作业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二)动火作业应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施工作业后进行的,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三)严禁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四)动火作业应避免与其他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如无法避免,应经保卫处审批并采取专项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动火器材与设备安全要求
(一)使用气焊切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的明火距离均不小于10米,严禁在烈日下暴晒。气瓶应直立放置并固定稳妥。
(二)使用电焊机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电焊机应放置在动火作业点的上风向,与动火点的距离应大于 10米,且不得放置在可燃物上;
电焊机应设置明显的电源开关,确保紧急情况下能迅速切断电源;
焊接电缆不得有破损,接头处应绝缘良好。
第二十二条 室外动火作业的风力限制
(一)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严禁进行任何室外动火作业。
(二)四级(含四级)以上风力时,严禁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期间,如遇风力等级达到上述限制标准,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清理现场、消除火种。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动火作业的,拒绝进校施工,并上报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批评。对同一施工单位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违规动火行为的,列入学校施工单位重点关注名单,强化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不规范动火作业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收回动火许可证,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施工单位、施工管理部门、保卫处按照直接责任、监督责任、审批管理责任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应当建立动火作业管理台账,定期汇总分析动火作业审批及检查情况。各单位应首先按照本规定要求通过线下纸质流程办理动火作业审批。待条件成熟后,学校将适时通过“校园E站通”平台上线动火作业线上申请与审批应用,届时另行通知。
本规定适用唐岛湾校区和古镇口校区,东营园区另行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